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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汕头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汕市计[2004]41号)


各区县发展计划局、建设局、监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凡经发展计划部门核准为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通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交易中心必须定期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书面评估,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清退不称职专家,确保我市评标专家库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认定的管理。所有在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的,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当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不足8家时(除符合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不足8家外),必须修改资格预审条件后重新招标;当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10家时,应通过随机选取的方式选择10至12家投标人。

  四、实行资格预审和投标结果公示制度。所有经核准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经资格预审后选定的投标人必须在交易中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所有在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工程,其评标结论必须在交易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后,招标人才能向中标人发出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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