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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2日)修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6]271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范围的饮食业务提供给消费者的烧卤熟制食品,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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