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定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订立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的事项,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非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已经取得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后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