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准程序。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由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统一授牌。县(市、区)商务局要督促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并负责日常稽查。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一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搞好服务。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随意提高供货价格或低价倾销。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要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如自行调整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退货处理及程序
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购买人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由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