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时间: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经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20家,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音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武汉西楚商贸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网点的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选定及备案实行分级负责。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订全省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各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本辖区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初选的县(市、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本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推荐企业。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推荐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节省农民购买费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可以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鼓励中标流通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1-2个。其中,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它从中标流通企业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乡镇销售网点的备案登记要坚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