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力度,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进一步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在干部绩效考核、选拔任用和廉政建设上应当听取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意见。
五、确保审计决定与审计建议的落实。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按照规定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应当落实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审计机关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由监察、审计机关联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依法收缴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缴入相关账户。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机关可向财政拨款的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提请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冻结,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并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结案后还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材料。
六、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把审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法律规定主管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切实保障审计部门工作经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七、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将影响广泛、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告。
八、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注重优化审计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新进人员必须纳入公务员公开统一招考或者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选调,同时应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否则,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调入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确保依法审计和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