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综合经济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靠审计工作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结果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二、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深入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5号),审计机关应参与审核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突出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及使用的合规性,推行财政公共项目支出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分析研究,并定期将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对策建议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及时将行政事业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通报。财政部门应将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审计绩效不高的项目要减少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和效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机构服务进行初步审核的方式进行,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节约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级政府在研究讨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听取审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出具的结算、决算审计报告和标底上限值确认书以及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财务决算,不予拨付全部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机构不予办理项目结算、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审计覆盖面和审计频率,重点审计重点部门、关键部门、长期未接受审计的部门和超预算、追加预算多、对经济发展影响大的单位和领导,突出关注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