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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的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向自治区经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凡企业投资的技改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属于自治区经委核准或备案的,由项目所在的地级市经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委核准或备案。自治区直属企业可直接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重要核准项目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委核准。
  第十一条 凡企业投资项目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4号文件所规定的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各市经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核准;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委上报国家核准。
  第十二条 凡属于机械、汽车、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重工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凡属于轻工、纺织、医药、食品、盐业、茧丝绸等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轻工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凡属于糖业及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糖业与农产品加工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凡属于中小企业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中小企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凡属于电力、煤炭、石油工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的能源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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