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桂经办投资〔2007〕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精神,制定完善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有关审查程序,实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的监督管理,特制定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本),凡在我区投资建设需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申请报告,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编制备案申请报告。
第二章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三条 核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向自治区经委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家的应由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自治区经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