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自治区经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经委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年检表》(一式3份)。区经委在收到年检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五、权利与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经委可以撤销已经做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认可决定: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自治区经委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许可申请。
(三)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自治区经委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经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2.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3.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4.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5.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6.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自治区经委备案的;
7.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8.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