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委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区经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审查、颁发证程序: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首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爆物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爆物品主管部门签字盖章,送国防科工办审核并报区经委审批发证。
国防科工办主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国防科工办主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办主任核稿签字,呈区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批准,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经委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四、管理与监督
区经委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家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