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工作制度
(2007年9月制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报条件
区经委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审查、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