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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审核上报工作制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国防科工办主办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办主任核稿签字,呈区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上报国防科工委,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
  3.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意见。
  (三)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四)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时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报送区经委(国防科工办)审查。
  区经委(国防科工办)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
  2.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3.企业出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现象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二)区经委(国防科工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
  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三)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报告。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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