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二、申报材料
(一)生产许可申报提交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房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现场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提交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
3.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意见。
三、受理、审查、上报程序
(一)国防科工办主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