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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审核上报工作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审核上报工作制度
(2007年9月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做好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企业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制度制定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许可申报条件
  区经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3.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4.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6.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条件
  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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