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2007年9月制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执法岗位
自治区经委国防科工办──自治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工作岗位。
二、执法事项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企业。
三、执法流程
(一)登记立案
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事项,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组织调查取证。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三)处理
调查取证终结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处罚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国家禁化武办)批准。责令停产整顿的报经委主管领导审查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