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根据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的情况,由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业协会的工作报告,对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行业协会按照服务宗旨和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四)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建立与履行情况;
  (五)重大经费收支情况;
  (六)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要将以下材料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一)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大会议和活动;
  (二)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三)会员年度交费情况;
  (四)涉及向企业收费内容的各类活动;
  (五)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安排和年(中、终)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年检初审资格:
  (一)违反服务宗旨、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接到业务主管单位整改通知书后未进行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进行换届选举的;
  (三)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打着领导人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招牌进行各种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能力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自律制度的;
  (六)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不向社会公布的;
  (七)换届没有以企业为主导的。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督查及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