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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行业协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行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行业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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