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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不得破坏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八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九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或者会员单位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单位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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