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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2日 桂经运行〔2007〕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所管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学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 主要是公民或同行业、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健全竞争机制,创造公平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会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主要宗旨是以诚信和信誉为会员提供形式多样的优质服务,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行业协会主要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服务;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六)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九)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一)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十二)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承担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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