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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冀建质[2003]480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以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住宅工程在建筑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广大居民对住宅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经济、社会效益。针对当前住宅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住宅工程交易行为,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的承发包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恶意压价、私招滥雇,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鼓励住宅工程的合同履约进行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对工程资金到位情况虚报,骗取开工报告的,将严肃查处。
  二、加强对住宅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技术标准的、租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三、住宅工程中严禁使用已明文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产品。鼓励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水平,增加住宅工程科技含量。
  四、住宅工程必须全面开展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程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无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将对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03年12月1日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均须包括民用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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