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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条件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四)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符合本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屠宰厂(场),其定点资格不在重新审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严格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建立。要认真解决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现象,强化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屠宰加工和检疫检验条件,推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大中城市屠宰厂“九五”期间内,要达到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水平;县城屠宰厂在“十五”期间内,要达到工厂化、半机械化屠宰水平;乡镇屠宰场要达到选址适应、条件改善、布局合理、健康发展。
  (三)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病害肉上市问题,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充分发挥城市先进屠宰设备、科学检疫检验手段的作用,按照“区域定点、区域流通”的原则,全省大中城市应实行活猪进城,就地屠宰,就地检疫检验,就地上市供应的办法,对检出的病害肉就地按国家标准要求严格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制不符合屠宰加工条件,不符合国家肉品质量标准,不符合封闭吊挂运输,没有两章(检疫印章、检验印章)、两证(检疫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的鲜白条猪肉进入城市市场。市场、商店、饭店和加工企业严禁从非定点企业购进生猪产品,一经发现,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那里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生猪产销流通体系。积极推进主产区生猪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完善生猪产品批发行和连锁配送等新型流通体系。鼓励定点屠宰企业和加工企业优先收购优良品种生猪,促进生猪产品结构的调整,为发展生猪生产服务。鼓励发展屠宰加工冷藏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生猪产品出口。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上市,提高消费质量,积极开展生猪副产品深加工,综合利用发展生化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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