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0]52号)
为强化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防止病害肉上市现象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原则和数量标准凡上市的生猪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设置生猪屠宰厂(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生猪屠宰要以保证供应“放心肉”为前提,实行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要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起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型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向现代企业集团过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每天消费量3000头以上生猪的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厂(场)1-3个;每天消费量1000头以上生猪的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厂(场)1-2个;每天消费量1000头以下生猪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设屠宰厂(场)1个。市区、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工矿区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应根据市区、县城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面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市区或县城10公里以内,并且市区或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不设点;距市区或县城10公里以外,肉食需求量小的乡(镇)一般可设一个点;交通不便、肉食需求量小的乡(镇)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点,一般不单独设点。
二、设置生猪顶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行署、市、县政府确定市县和乡镇生猪屠宰厂(场)时,要依据
《条例》和本规划,组织内贸、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屠宰厂(场)必须依据上述程序审查,经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设置规划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