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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4.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 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 (NY / T33o )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 / T 19478)。

  (四)其他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 条以上,驴、马、骡10 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担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

  3.应符合国家《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 (GB/T17237)要求。

  五、审批程序

  依据《条例》《办法》规定,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由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申请人应当在向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交以下有关材料:

  l.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2.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选址和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所在地市、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用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提供水质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单。

  4.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所在地市、县(市)商务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程序。

  1.经批准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环保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名单、健康证明和技术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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