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的屠宰设施、容器及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五)具备病害肉、污水、污物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的肉品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在地级城市市区或距市区20 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达到或超过《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 / T10396-2005 )中☆ ☆ ☆ 级的要求。
2.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距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20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达到或者超过《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 /T10396 一2005 )中☆ 级的要求。
3.在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班产设计能力应达到10头以上,并设有麻电、淋浴、吊挂、打毛等必要屠宰设备;班产设计能力10头以下的屠宰厂,必须设有烫池和吊挂设施。
4.屠宰厂(场)设施、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2694 )要求。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 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贮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4 . 5 米至5 来,挂牛间距不小于1.2 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2 .4月米至2 . 6 米,挂羊问距应大于0.8 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 《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 / T 17237 )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 鹅、鸭200 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能力。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