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的屠宰设施、容器及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五)具备病害肉、污水、污物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的肉品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在地级城市市区或距市区20 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达到或超过《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 / T10396-2005 )中☆ ☆ ☆ 级的要求。

  2.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距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20公里以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达到或者超过《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 /T10396 一2005 )中☆ 级的要求。

  3.在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班产设计能力应达到10头以上,并设有麻电、淋浴、吊挂、打毛等必要屠宰设备;班产设计能力10头以下的屠宰厂,必须设有烫池和吊挂设施。

  4.屠宰厂(场)设施、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2694 )要求。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 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贮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4 . 5 米至5 来,挂牛间距不小于1.2 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2 .4月米至2 . 6 米,挂羊问距应大于0.8 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 《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 / T 17237 )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 鹅、鸭200 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能力。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