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多元化投资,鼓励有序竞争。在符合《 条例》 和《 办法》 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改制、改造或创办屠宰厂(场)。对现有屠宰厂(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四)严格执行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要求,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五)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屠宰厂(场)设置要体现以人为本,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场),历史上形成的要创造条件予以搬迁。
二、发展目标
(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加工能力。到2010 年末,全省生猪年定点屠宰量达到3000万头,年均增长15 %以上;肉牛年定点屠宰量达到500万头,肉羊年定点屠宰量达到1000万只,禽类年定点屠宰量达到3亿只,年均分别增长10 %以上。
(二)培育一批机械化、 规模化畜禽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到2010年末,全省年屠宰猪80万头以上的企业达到10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40 %以上;年屠宰肉牛5万头以上的企业达到10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16 %以上;年屠宰鸡300万只以上的企业达到l0个,规模屠宰量占上市总量的20 %以上;培育发展3至5个符合国际标准、具有出口创汇能力的外向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三)积极调整肉类产品结构,培育创立一批肉类品牌。到2010 年末,全省猪分割肉供应量达到上市总量的30 %以上,冷却保鲜肉达到15 %以上,其他畜禽分割肉供应量也要相应提高;创立企业自有肉类品牌20个以上。
三、设置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
《条例》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在城市水源下游,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二)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