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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7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6〕9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加强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据当地城市规划,并综合考虑当地畜禽生产、消费需求、交通条件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规划和布局:

  (一)与当地畜禽存栏量及消费量相匹配。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和规模,要充分考虑当地畜禽存栏量和肉类产品消费需求情况,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为满足清真饮食需求,各地市、县(市)应规划出清真牛羊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至少1个以上定点牛羊禽屠宰厂(场)采用物理隔离方法规划出清真牛羊禽屠宰车间。

  (二)调整存量,鼓励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现有屠宰厂(场)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加快改造,提档升级。同时,按照“收缩小的,发展大的”原则,鼓励龙头加工企业改组、兼并小型屠宰企业,形成以大型现代化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企业相配套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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