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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 粤高法发[1995]3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为了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规范级别管辖,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院有关经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粤高法发〔1992〕6号,粤高法发〔1995〕19号),现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下同)的级别管辖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珠海、佛山、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下的案件;

  3、肇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潮州、揭阳、清远、云浮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70万元以下的案件;

  4、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市民事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上列-之1、2、3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上列一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省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省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最高法院已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具它案件的级别管辖的标的金额可按本通知执行。鉴于此类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对依上列标的金额属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由其作一审的,可以决定由其本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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