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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完成 10 个省级生态文明村、 14 个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 2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 .完成时限

  10 月底前,各县区完成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11 月底前完成有关考核验收。

  3 .工作责任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完成对淇县二硫化碳生产企业综合治理;制定《鹤壁市 2008-2010 年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完成《实施计划》规定的年度任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1-2 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3 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县区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企业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10 月底前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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