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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6、退税所属期间的纳税申报表。

  7、如当年接受税务机关增值税稽查的,需提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加盖印章)。

  8、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9、申报人的年度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申报人的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包括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和已缴税金等(加盖印章)。

  11、申报人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印章)。

  12、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申报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16、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18、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9、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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