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退税审批程序,确保退税资金和审批人员的安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精神,结合宁夏专员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退税的适用范围及退付比例
(一)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