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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听证申请超出规定的听证范围或不符合听证条件以及超期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举行日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提出。
  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应当在听证举行日的3日前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于听证举行日的3日前提出,由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授权书,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介绍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然后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税务行政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当事人或代理人可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主持人可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进行询问,以保障辩论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双方的辩论予以控制。
  (五)辩论终结。
  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可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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