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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可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由听证人员审核、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财政机关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将中止听证情形载入听证笔录。中止听证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7日内,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或代理人接到财政机关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允许退出听证现场致使听证无法举行或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将终止听证情形载入听证笔录。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3日内,主持人应当召集听证员及相关人员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并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主要证据报财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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