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机关)组织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有要求听证、委托听证代理人和要求听证人员回避以及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财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财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作为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可以由1名主持人和1至2名听证员与记录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主持人与记录员组成,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财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必要时,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可以参加。
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财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财政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对公民作出3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5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