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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

  (二)确定项目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并委托物资代理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时支付甲供材料的货款;

  (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供材料质量负总责;

  (五)参加物资代理公司组织的甲供材料验收。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物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甲供材料采购谈判,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

  (三)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四)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索赔;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物资代理公司的采购服务费原则上钢材不超过采购价的0.5%、水泥不超过采购价1%作为采保费纳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主要材料甲供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写入长期供货协议、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二章 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确定

  第九条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选择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甲供材料生产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第十条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招标或者比选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并在实施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的甲供材料品种、拟邀请参加招标或者比选的生产商名单、评标或者比选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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