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关于扶持服装鞋帽玩具等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我市服装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洛政〔2007〕126号 2007年11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市服装产业的发展壮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来洛阳投资服装企业的境内外客商和企业,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外汇4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进外地企业来洛投资服装项目的我市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可以按引进服装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用于扶持引进该项目的我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