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快速处理群众的价格举报投诉。各市、县应急检查组名单及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值班人员名单须在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四、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
一是对涉及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企业实行告诫。为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促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通过召开企业政策座谈会、告诫会,提醒、告诫、督促本地生产销售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抗震救灾物资的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保持生产抗震救灾物资出厂价格的稳定。
二是利用当地媒体宣传国家对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管理政策,要求企业诚实守信,不参与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共同稳定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
五、严肃价格管理纪律
一是严格控制政府调价措施的出台,坚决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两个一律不提高”的要求,除节能减排的定价项目外,一律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对公益性且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要组织力量进行严格成本测算,有条件的要适当降低价格和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通抗震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绿色通道的政策。
二是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已实行调价备案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商品,如面粉、大米、面条、米粉、花生油、调和油、猪肉、牛肉、羊肉、鲜蛋、鲜牛奶、饲料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实行调价备案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没有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又属市场调节的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物资,也要敦促企业加强价格自律。
各市要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抗震物资的相关企业情况,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年生产量、定价方式,2008年5月份供货市场价格等,在2008年6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我区价格总水平
当前我区居民消费价格仍在高位运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坚决贯彻自治区领导对价格问题的批示精神,把稳定物价作为价格工作的头等大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把过高的物价涨幅压下来。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略)
二、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