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桂价费〔2008〕213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
为全面掌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等相关情况,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区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从2008年起,各市价格、建设(市政,下同)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具体做法是:每年4月20日前各县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的相关信息书面文字材料联合上报各市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各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5月20日将相关信息及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两部门统一汇总后联合上报。2007年的相关信息由各市、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6月20日前联合直接上报自治区价格、建设主管部门。
二、信息公布。自治区价格、建设部门将在各市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汇总后在系统内公布,待统计报告制度比较健全后,择机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建立本级的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三、统一上报。相关信息分为各设区城市及市辖区、县以及南宁市信息,由各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后上报;各市请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上传文件电子版。每年6月底,由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统一汇总后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提高认识。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认识,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和收费力度,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信息的客观、真实。
自治区物价局:传 真:(0771)585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