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二寸彩照);
3、工作单位证明。
三、登记、汇总、上报程序
(一)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原始凭证复印件、个人业务总结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征管处。
(二)非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征管处。
(三)汇总、上报程序
为统筹安排备案工作,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原则上采取分别受理,轮流牵头负责对备案人员的登记材料,进行汇总、上报。2007年考试合格人员备案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统一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将本级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与县(市、区)局征管科上报的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 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原始凭证复印件、个人业务总结。
《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杭的省、部属单位合格考生备案材料直接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6。
四、要求
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主动为备案登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商请当地人事部门在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将本通知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关具体要求、《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发放给申请备案登记的人员,以切实加强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的源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