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精神,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申请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登记。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已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满二年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二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二寸彩照);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4、近二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5、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须劳动部门鉴证或备案);
6、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7、个人业务总结。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