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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
(浙地税函〔2005〕38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我局经常接到各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记帐公司等)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问题。最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来函要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限制。为此,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已作了明确的答复。现将《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浙注税函〔2005〕01号)转发给你们,以便各地了解税务代理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附件: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浙注税函[2005]01号)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限制的建议》(浙注协〔2005〕29号)函,已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我中心办理。现对你会要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资格限制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会提出的放松税务代理资格限制几点理由的回复
  (一)在国务院颁发的相关三个细则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所法实施细则),既没有涉及到税务代理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税务代理的含义。当时我国的税务代理还没有起步,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因此,以此规定作为执业依据,这与现在的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税务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在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是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2日(人发[1996]116号)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此《规定》对税务代理的执业资格准入非常清楚,也非常明确,它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范畴,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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