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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7〕46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 〕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事务所不能设立分所。
  二、事务所要加强对分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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