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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向单位、本辖区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保卫活动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兼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将兼职消防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统一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1、2。

  附录1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建设标准

序号

场库室名称

建设标准

1

办公室

配置办公台椅、电脑、空调或电风扇。

2

值班室

配置床铺、办公台椅、电话机、空调或电风扇。

3

宣传室

配置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常用的消防器材、宣传声像资料。

4

车 库

配置1-2个消防车位,设置消防队员战斗服架。

5

器材库

配置器材架和器材

6

训练场

长不少于40米、宽不少于2米的空阔场地,设置简易手抬机动泵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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