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使用以198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分别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应左起横行,先上后下;需要竖写的,应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被淘汰的异体字;

  (三)已经被废止的简化字;

  (四)已经被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六)错别字和自造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研究、整理和出版古代典籍及历史档案需要使用的;

  (二)文物古迹及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