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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继续缴费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对已与本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四)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由本人最后一个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四、缴费年限与待遇计发

  (一)一次性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和不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六)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只对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并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五、办理程序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企业的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其在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已与本市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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