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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市府〔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这一人群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梅州市所属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缴费办法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原来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三)一次性缴费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同期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账户规模与记账办法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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