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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1.2 信息保障

  (1)市气象部门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及其他相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和气象灾害应急机构;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保障措施

  6.2.1 装备保障

  6.2.1.1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2.1.2 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6.4.2 市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各种气象天气预警级别标准

  8.1.1 热带气旋预警级别

  8.1.1.1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有大于等于8级风或特大暴雨,下同)。

  8.1.1.2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36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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