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在一九九O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本条中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3日)取消。
七、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