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九条、第十一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省征所: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印发了《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本条中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3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