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煤矿劳动定员标准,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五)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年检、延期的条件之一。
六、其他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负责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件4)报省经贸委能源处。
附件:1.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2.年度矿井劳动定员核定表
3.矿井劳动定员核查情况表
4.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省经贸委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省劳动和保障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
(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 3
万吨
| 6
万吨
| 9
万吨
| 15
万吨
| 21
万吨
| 30
万吨
| 45
万吨
|
万吨掘进率 (米/万吨)
| 800
| 750
| 720
| 680
| 630
| 580
| 520
|
回采工效 (吨/工日)
| 2.90
| 2.95
| 3.06
| 3.45
| 3.5
| 3.6
| 3.8
|
掘进工效 (米/工日)
| 0.15
| 0.16
| 0.17
| 0.18
| 0.19
| 0.20
| 0.20
|